律师解析:债务保全主要涵盖两大类别:即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其中,债权人代位权乃是指在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对第三方所享有之权利,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之际,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债权利益,得以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方的相关权利。 至于债权人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有损其财产状况的行为,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侵害之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此种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